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原始房屋拆迁重置所得之回迁房产是否应归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这一问题的判定依据在于:
在大多数状况下,位于国有土地之上、原用于居住的婚礼前房屋,若是选用了以补偿住房面积来进行安置的政策,那么,如果其配偶并不在该项安置计划之内,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其配偶同样被纳入到该项安置计划之中,那么这类安置房屋便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