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伤害罪方面,我们可依据诸多因素来在相关范围内设定量刑起点,具体如下:
(1)若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为轻伤,那么量刑起点可设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范围之内;
(2)若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为重伤,那么量刑起点则可设在三年到五年有期徒刑之间;
(3)如果是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导致其重伤,且造成了六级严重残疾的情况,那么量刑起点可设在十年到十三年有期徒刑之间。
但需注意的是,对于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此规定并不适用。
在设定好量刑起点之后,我们还需要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以及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适当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况,伤残程度也可在设定量刑起点时予以考虑,或者将其视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