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合法主体通常为自然人类型个体,然而
法人实体虽然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但其并不具备完整的姓名权,仅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独立的
商标使用权或品牌权。
对于自然人而言,他们有权利对自身姓氏及名字加以使用以及进行必要的更改,但必须遵循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而法人实体以及非法人组织则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自主决定、使用、变更、转让以及授权他人使用自身的商标或品牌。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