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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强拆如何办

在面临房产被非法拆除时,房地产法定权益所有者有权向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房屋征收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诉讼投诉。
对于此类维权行为,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关联部门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及时、准确的调查核实,同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关于强制拆迁城市房屋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六个必要的程序环节:
首先,拆迁双方当事人需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政裁决申请;
其次,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进行公正合理的调解;
第三,已落实了补偿安置事宜;
第四,已按照法律规定组织了听证会;
第五,强制拆迁的裁决已通知到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积极开展宣传解释工作,鼓励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搬迁;
最后,已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还需要与被征收人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具体事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最新修订: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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