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
代理形式,尽管
行为人在客观上并未获得代理权,然而,相对方却由于特定的原因(例如,曾见过被
代理人授权行为人)而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进而与其展开了相关的民事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
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将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表见代理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的是无权代理行为;
其次,相对方需要基于一定的事实,确信或者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且在此认知的基础之上与行为人签署了合同;
最后,相对方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