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领域,
当事人向
司法机关主张权益的法定
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这是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条所明确规定的。
在此基础上,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该特别规定。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
同样地,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也应按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