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人有权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期启动公司的
清算程序。
一旦公司符合法定的解散条件,则该公司须自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内,设立专门的
清算小组,并由其负责对公司资产进行自主清算。
针对相关情况,债权人也拥有要求股东承担相应
连带责任的权利。
具体而言,当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从而导致公司财产价值降低、流失、损坏甚至毁灭时,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财务账簿以及重要文件等遭受损失,以至于无法进行正常的清算工作,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利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