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未付并不足以构成刑事案件,因此不会涉及到拘留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才会启动拘留程序:
1、行径处在犯罪预备阶段或正在进行犯罪活动过程中,并且被司法机关当场侦破;
2、被害人或其他目击证人当面指控其涉嫌犯罪的;
3、在嫌疑人个人所在地或居住场所内发现存在相关犯罪证据的;
4、罪犯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试图自残、逃跑或借助其他手段躲避法律制裁的;
5、具备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妨碍司法公正等潜在风险的;
6、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现居地的;
7、具有流动作案、频繁作案、团伙犯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基于以上原因,欠款未付并未触及刑事红线,故不会引发拘留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