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明他人存在恶意
抢注商标的行为时,通常需要首先提供足以证明
当事人对该
商标享有注册申请权及
行为人实施恶意
侵权行为的相关
证据,同时还需证明这一侵权行为给权利持有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随后,当事人应携带着上述相关证据向核准注册该商标的商标局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最终,商标局将根据所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若符合相关规定,则会做出宣告无效的裁定。
《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对
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