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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5天,会有案底吗

当某人因涉嫌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五日时,并不一定会在其个人档案中留下永久性的负面记录,即所谓“案底”。
然而,如若遭受行政拘留五日,那么便无需担心这方面的问题,因为行政拘留并不属于犯罪记录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着明确的区分。
前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后者则是行政法领域内的一种惩戒手段。
至于案底,它通常是指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制度。
只有那些被法院判定为有罪的人,他们的犯罪事实才会被司法机关记录在案,形成犯罪记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案底。
然而,即使某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他最终是否会受到刑事制裁仍存在变数。
行为人有可能被释放,也有可能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那么他将不会留下任何犯罪记录,自然也就没有案底了。
因此,拘留五日并不一定会导致案底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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