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若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借款人有权选择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限来计算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若当事各方对此另有约定,则应当依照该约定执行。
同时,如果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可能对贷款机构的利益造成潜在威胁时,贷款机构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出的提前还款申请。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