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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方面,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最初阶段,为了确保所负债务的适时履行,负有还款义务的债务方或者第三人为联结债权人的利益而将自身或他人所有的动产置于债权人的监管之下。
如果在债务届期时,上述人员无法按照规定如期归还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质权的特定情况,那么作为债权人,他们便有权对这些动产实施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动产质权的成立和有效行使必须建立在债权人实际占有质押财产这一基础之上。
质权的存在和行使都离不开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实际控制,只有当质权人真正掌握并占有质押财产时,他才能享受到质权带来的权益。
因此,质权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质权人是否实际占有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最新修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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