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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里书面约定房产抵押是否有效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严谨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抵押,若采纳本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举的特定财产或第五项所述在建建筑物进行为抵押,则必须依规办理相应抵押登记
同时,抵押权自办理完抵押登记之日起正式成立生效。
因此,在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若双方明确约定将房屋作为抵押,并已依法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则该抵押权得以明示确认,房屋抵押行为亦依法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新修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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