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主要指代以非法方式占据他人资产为意图,利用
信用卡进行非法金融活动,且涉及骗取金额达到了法定限度的
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该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素:
1.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
公共财产和
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
欺诈性获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可以成为犯罪的实施者;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间接故意和
过失犯罪都不符合此罪的构成条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不同,他们的犯罪意图也有所差异。
例如,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确知道所使用的是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否则,就无法构成此罪。
在
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也应该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那么就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您目前的情况属于善意透支,建议您尽快与银行客户服务部门取得联系,向他们说明当前的状况,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具体金额。
然而,仅凭这一点仍然可能导致您
逾期还款,从而产生一定程度的不良信用记录,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将面临
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