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紧急避险而导致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当由引发该险情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若危险源于自然因素,则紧急避险者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可考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然而,倘若紧急避险措施运用失当或超过所需限度,从而导致了原本可避免的损失和损害时,那么紧急避险者便需承担适量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