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寻求对民事权益的司法救济时,请求权
存续期间通常限定为三年。
该期限自
债权人获知或理应获知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以及
债务人和责任方的对应日期开始起算。
但如若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在此情形下,特定条件许可下可能有权提出延期申请。
因此,普通民事案件中的借据凭证的效力期限和有效性通常仅限于三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