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能够满足恶意
抢注所需具备的各要素,那么跨
类别抢注商标便可以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这里所提及的“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通过不法手段提前注册他人在特定领域或者与其存在关联性的领域内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商标、域名或者商号等
知识产权的行为。
由于恶意抢注通常发生在那些遵循“申请在先”原则进行授权,同时又能带来一定经济收益或者精神价值的权利领域,因此这种现象在商标、域名以及商号等方面尤为常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