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项之规定,涉及工厂类建设用地的
拆迁所应给予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应当对被
征收房屋本身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其次,由于此项拆除行动会导致被征收方需要进行搬迁以及临时性的居住安置,因此应当给予相应的搬迁和临时住宿费用。
再次,若该工厂为生产性及营利型企业,则由于拆除了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的
经济损失需要给予具体的补偿。
另外,当被征收方选择了以房产作为替代物的方式来获得
赔偿时,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接之前,房屋征收单位有义务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直接提供过渡期使用的房屋作为周转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