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仍需审慎判断。
对于涉及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判定,应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准则:
首先,必须满足“共债共签”原则,即相关借贷行为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一方事后认可的
债务;
其次,该笔债务必须是发生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且
债权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产物;
最后,该笔债务应当明确地被用于家庭生活开销以及生产经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