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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可以不理睬征收吗

1、当然可以依据房屋的建筑规模、实际使用功能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对需进行征收的财产进行精确的价值评估,从而为设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补偿金额奠定基础。
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应该给予公平且合理的经济补偿,确保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下降,其未来的生活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
具体来说,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共同组成;
每种类型的征地补偿费用都应有明确的具体数额和制定标准,具体数额及制定标准这是需要市、县级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加以明确。
2、关于如何征收集体土地,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发布预计将涉及到征地活动的公告,以便获得广大村民和农民们的知情与了解。
然后,以尊重和协商的方式,了解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们对于此事的看法和态度。
紧接着,进行详尽的地籍分析和地上附属物品的登记记录,最后拟定“一书四方案”的相关文件并提交给上级单位审核。
这里的“一书四方案”,指的是包括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换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的全套文件资料,这些文件的编写和提交均需要经过详尽的调查、倾听、登记梳理后,按照审批机构对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才能完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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