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机动车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如果其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危险驾驶罪”进行定罪量刑,并对罪犯处以相应程度的加重处罚:
首先,当醉驾者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被判定为承担该事故中全部或大部分责任,或是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后选择了逃离现场,而尚未构成为其它犯罪的行为;
其次,如果醉酒驾车者体内酒精浓度高达每百毫升血液200毫克以上;
再次,若醉驾者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等高风险路段上行驶;
第四,如果醉驾者驾驶的是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
第五,如果醉驾者存在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第六,如果醉驾者试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
第七,如果醉驾者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最后,如果醉驾者存在其他可以被视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