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单纯地被实施
刑事拘留,并未达到可以在个人相关文件或社群网络中留下创伤性记忆的“
案底”程度。
所谓的
刑事案底,指的是经由国家司法机构严格审判,且认定为有罪行的
犯罪者和被告的个人背景资料、
犯罪行为实情、审判流程细节及裁判结果等方面的综合记录。
值得强调的是,在
刑事诉讼程序当中,
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的一种,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直接查处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面临特定的紧急状况之际,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犯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
正因如此,刑事拘留不能够被视为刑事处罚的一部分,而仅仅只是调查进程中的一种强制性质的措施。
在此前提下,自然也就无法产生所谓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