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解除婚约之后,因故产生的债务便不再被视作是由夫妇二人共同背负的责任。
依我国法律,如果债务是由丈夫和妻子在签署协议时共同署名或在发生以后得到另一方的明确承认的,那么该类债务将视为夫妇之间达成的共识,属于夫共同享有的债务;
此外,如果在婚姻持续期间内,某一方独自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着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那么这类债务也同样可视为家庭共同债务。
然而,矛盾之处在于,若某一方在离异后独自积累的债务应当被确认为是他们的独立负担,这部分债务应当由那位负责者独自承担,并使用他自己的个人财产来进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