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领域内,对于那些并未获得医疗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吊销、注销)的主体实施的具有诊治疾病性质的行为究竟是否能被判定为医疗行为这一问题上,各方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见解。
部分学者持有这样的观念,他们认为医疗行为的施行者必须是拥有正当执业资质的医院医护人员以及私人医生等人员,因此,未经批准的非法医疗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医疗行为。
与此相对的,还有部分专家及业内人士则主张,医疗行为的评定并不仅仅取决于行为主体的身份性质,更关键的因素在于行为本身内在的特性。
当地域主体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治疗”性质时,就应该将其视作医疗行为的一种形态,由于这类行为所产生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同样会被划归到医疗纠纷的范畴之内,因此理当被认定为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严格审理。
在此背景之下,若单纯地将行为主体是否持有医疗执业资格作为判断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医疗行为的唯一标准,无疑是不够恰当且存在缺陷的。
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也不应轻易拒绝对没有医疗资质的机构所执行的可能发生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一事做出公正、全面的评估鉴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