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单纯地受到
刑拘并不会在
个人档案上留下任何
案底信息。
所谓的
刑事案底实际上是指经过法庭公开审判并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资料、已定罪的
犯罪行为、审理全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等所有资料的整合体。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
拘留仅仅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控的多半案件在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被告人受保护的公民权利的强制手段之一,并非正式的
刑事惩罚方式,也无法产生实质性的案底。
唯有经过法院公开审判并被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才可能记录进个人档案之中形成刑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