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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

若一个债务人负有多笔与其债权人类别的债款,且该债务人的付款能力不足以偿还所有债项的本金及利息数额,则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或双方事先签订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在清偿过程中明确表明他将优先履行哪一项义务。
如果债务人并未对此做出自己的选择,则应当遵从以下顺序进行偿还:
首先是那些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
接着是对债权人缺乏抵押物支持或抵押物数量最少的债务;
如这些条件都相同,那么就应当优先偿还那些所承担的债务比较沉重的款项;
在承担的债务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
若到期日期相同,则需按照债务比例进行偿还。
在清偿了主要债务后,债务人还需要承担支付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相关费用的责任,若是以上提及的付款方式仍不能完全偿还所有债务,除非事先已有具体约定,否则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偿还:
首先支付实现债权所需的各类费用;
其次是支付利息荷包;
最后再为主债务进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最新修订: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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