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持卡人为了
非法占有金钱,逾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
有效期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提出追缴请求之后依然不予偿还这一行为,我们称之为恶意透支行为。
此举已经触犯了中国《
刑法》一百零九十六条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这种利用
信用卡进行
欺诈活动并造成较大
经济损失的
犯罪,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刑罚,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十六条规定,对于存在以下某几种情节的信用卡诈骗以及
盗窃案件,将予以不同程度的
刑事惩戒: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构的
身份证件来获取信用卡;
(二)使用失效的信用卡;
(三)冒充他人持有并使用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行为。
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有效期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拒不退还的行为。
同时,如果有人盗窃了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根据本条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将要接受相应刑事制裁。
关于相对近期日益增多的信用卡套现现象,中国央行上海总部于2010年7月26日明确声明,此类行为显然系
违法违规行为,中国央行正积极研究将持卡人的套现行为计入
个人征信系统之中,从而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个人信用纪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