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仅仅是
拘留的性质,那么最短期限为十四日。
然而,如存在特殊案例,最长
拘留期限可增加至三十七天。
至于最终是否会被判以
刑罚以及可能判处的具体刑期,皆依赖于法院基于案情事实及待定
罪名的综合判断与裁量。
2、在此过程中,倘若警方未能
批准逮捕申请,则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立即解除对
当事人的
羁押。
除非确因案件侦破工作需要,且当事人符合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特定条件,否则亦须依法变更原有的
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