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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谁

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体制的根本性质在于,它是国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而进行征收的一种行为,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被征收方公正、合理的赔偿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家的授权代表,具有承担具体征收和补偿工作的法定义务。
换言之,市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代替国家,组织执行征收合法房产的任务,同样负有为保障被征收方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或者赔偿决议这样的途径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的责任。
尽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形式多种多样,参与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是,如果补偿安置的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者签署协议的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没有法定的主体能够做出赔偿决议,更没有有效的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决的话,那么,合法房产的被征收方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他们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并要求他们依法做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赔偿决议等等。
此外,人民法院也不能因为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他们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并非补偿安置的义务主体,甚至不是征收的主体,就裁定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最新修订: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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