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若
征收补偿方案不公正且被征收人持有异议,则该
当事人有权提交
行政复议。
从法律逻辑框架出发,房屋
拆迁事务不仅关乎
个人财产权益的维护,更涉及到改善社会公共福利这一重大议题,其本质是国家公共政策与个人基本权利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这项工作融合了众多领域如国家政策研究、实用法学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和社会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构成了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