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设定为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犯和被告人们,原则规定下是不得离家外出的,换言之,就是不能背弃他们在被监视居住地的法定责任,然而,这一规则仅在执行机构批准后才能予以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此作出明晰规定,应当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住所进行监视居住;
倘若没有固定住所的,可在指定的居所履行这项职责。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若涉及威胁国家安全的
犯罪行为以及恐怖活动等严重罪行,若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住地点执行监视居住可能会妨碍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之后,亦可在指定的居所实行监居住制度,但需要明确的是,被指定为监视居住所在地的居所,不能是
羁押场所或者专门设立的办案场所。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法律规范,被设定为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们,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否则不允许擅
自离开其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