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为情感关系无法调和导致
分居满两年进而申请
司法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在经过法院调解无果之后,通常情况下会做出准许
离婚的判决,这是由于感情不合引发的长期分居长达两年被视为认定夫妻关系破裂的明确
法规依据,而且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决定性因素即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然而,若是由于其它理由导致分居的情况,那么法院并不必然会作出离婚判决,除非能提出充分的
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