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凡发生涉及车辆之外物件损伤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者须就所受损毁的财物向受害人予以全面赔偿。
若该车辆已购置保险,则理应在保单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之内,依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补偿;
如若超出此额度,余下的损失便应由肇事者全数赔付。
关于实际赔款数额方面的事宜,当事人既可选择自行与对方协商妥定,或是授权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给出相应的价值估算结果。《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