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国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确认为合法权益后,而非依据民事
当事人自身意向所能决定。
入境者一旦受到法律的认可,并被赋予了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这便意味着该人拥有了从事各种常见的民事法律事务之权利。
换句话说,即被法律授权可以做出所谓的“
民事法律行为”。
而民事关系中的主体,他们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由本人来承担,这是其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不可规避的义务。
因此,仅仅只有那些具有此类资格的人们所实施的合法的
民事行为方能获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反之,任何由没有这个资格的主体做出的
违法的民事行为则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同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了,那些缺乏这种资格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将不会产生
法律效力。《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