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夫妇二人缔结合法婚姻之后,
当事人的丈夫仍然与他的前期保持
同居关系,那么该当事人完全有权力发起
离婚诉讼。
在此情况下,倘若这位丈夫行为严重达至
重婚或是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程度,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出轨行为,一旦遇上这样的情形,只要原告
提出离婚诉讼,其夫妻感情已经达到无法恢复和修复的地步,且经过法院多轮审慎权衡与调解努力均未能起效的时候,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判定结束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的丈夫或许还会面临涉嫌犯重婚罪而必须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