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理所当然被视为一种由海事请求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就某项海事请求向船舶所有权人、光船租赁拥有者以及船舶经营者提出并得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益的特定债权。《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
劳动合同所产生的
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
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
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
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
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