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使用制造、
变造或盗取的
信用卡,或凭借着
虚假的
身份证明而获取的信用卡;
(二)有意挥霍和废弃已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信用卡;
(四)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且未主动向发卡机构偿还欠款。
在此申明,所谓“恶意透支”乃指持卡人以不正当的占有为目的,在累积透支限额超出银行规定或设定的期限后仍未归还所支款项,同时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无还款意向之行为。
若
犯罪分子实施了
盗窃信用卡并进行实际使用的行为,应按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
量刑处置。
在利用
伪造、骗取、废弃及非法获取等手段的基础上使用信用卡进行
欺诈行为,且数额达到人民币伍仟圆整至五万圆之间的,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较高数额”;
当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圆整至五十万圆之间时,属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重大数额”范畴;
若数额高达人民币五十万圆之上者,则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超乎寻常的巨大数额”。
对于
法定刑》中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相关定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藏匿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二)欺骗他人并骗取其信用卡予以使用;
(三)运用非法手段如
偷窃、收购、行骗等获取他人信用卡的详细信息,然后利用互联网络、通讯终端等设备进行使用;
(四)除上述列举外的任何形式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