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行政诉讼时,
当事人以及
法定代理人可以选择委托一到两名
代理人代其出庭。
这些代理人通常由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当然也包括了当事人的
近亲、同事,甚至是从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中被推荐出来的公民。
对于那些
代理诉讼的律师来说,他们享有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资料,并有权利向相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
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