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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构成四要素

在法律上,对侵犯刑法所涉及的客体问题有着严格且明确的划分,侵犯信用卡管理秩序,便被视为这类问题中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
而信用卡资料信息,则恰恰是这种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具体对象。
就其客观层面来看,此种犯罪的具体体现主要在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其次,通过支付金钱或物质利益来交换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最后,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向他人提供自己持有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在这三种情况中,“窃取”是指采用秘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偷窥、拍摄、复印及运用高科技手段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收买”则是指通过支付金钱或物质利益从相关人员(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至于“非法提供”,则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向他人提供自己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确定为一般主体。
而在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者必须具有故意的心态。《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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