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件的
量刑判决,我们需要依据
当事人是否真正构成
犯罪行为这个基本事实,综合考量其
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对社会所造成的潜在危害性影响、是否属于
累犯、是否有
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轻
减轻处罚情节,同时不可忽视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来予以谨慎而细致的判断。
在此,我强烈建议您尽快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以便能够及时地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情,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查阅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
证据,以期查清案件的全部真相,从而有效降低您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
经济损失,避免错失最佳的辩护时机,尽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如果您在法律方面存在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取得联系。《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