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三年九个月的罪犯,其一般的减刑幅度通常在一年左右。
如果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展现出积极的改造态度和良好的行为表现,例如悔过自新或者立功受奖等情况,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奖励。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重大立功的突出贡献,那么其所应获得的减刑奖励将更为丰厚。
然而,无论何种情形的减刑,均需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即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对于犯下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之罪行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不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2.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3.对于受到有限制减刑处罚且缓期执行满之后自动转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低于二十五年;
同样的道理,对于那些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由无期徒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少于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