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需进行破产重组的企业,其在重组前所产生的债务皆属于破产范畴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重组计划中所设定的条款加以处理。
第二点在于,国家各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后,将依法设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相关事宜进行清算审理,而在司法机构裁定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只要获得债权人的授权同意,破产企业就有资格展开破产重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