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同样享有离婚的权利,即实现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在我国,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涵盖了结婚的自由,同时也包含着离婚的自由。
因此,无论是男方或女方,均有权依据个人意愿单独决定结束婚姻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任何一方选择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可通过诉诸法律途径达成,而法院若认定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在离婚程序中,若某一方希望实现离婚,他/她可以先尝试寻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则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时,首先应进行调解;
若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调解无果,法院将依法判离。
需要强调的是,调解失败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才能准许离婚:
(一)存在严重的婚姻犯罪行为如重婚或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
(二)施以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
(三)长期沉溺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因为情感上的原因分开居住至少两年以上;
以及(五)其他任何应当被认为导致夫妻之间出现感情裂痕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