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
诉讼期内将未成年子女私自隐藏,此种行径无疑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
离婚之后在履行子女探访职责的期间擅自带走甚至隐藏子女,更是严重侵害到另一方享有对
未成年人的
探视权益。
纵然是已经
解除婚姻关系的父母双方,无论最终判决哪个
监护人获得子女的
抚养权,另一方同样负有无尽的
抚养责任并享有合法的探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离婚之后,未实际承担
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是母亲仍享有对儿子或女儿的探望权利,而另一方则有义务予以配合与协助。
在行使探望权利的途径和时间方面,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如若未能达成协议,可交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若父亲或母亲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当地法院有权依法终止其探望行为;
待终止原因消除后,应立即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