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活动发生之后能够自我觉悟并主动向相关部门自首,同时坦诚地招供自己所有罪行的人,这便是法律意义上的自首。
然而,请注意,在此过程中,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控制和处理的犯罪嫌疑者、被告人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也同样可以通过如实供述司法机构尚且未知晓的他们本身剩余的罪行来实现自首。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法条规定,要构成一般的自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是“自动投案”。
这里所说的自动投案,具体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到,或者即使已经有所察觉,而犯罪嫌疑人却仍处于不受讯问及没有接受到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控制的境况下,主动并且直接地将自己交付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查。
其次,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实际上,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自动向有关部门投案后,真诚地陈述出关于自身主要犯罪事实的全部细节。
这个供述除了上述提及的情况外,还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年龄、职业、居所地址、以往所犯过的罪行等详细信息,这些都是要求供认内容中的必要元素,少了任何一项都无法构成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