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男方如果存在负债情况下,即便在
离婚之后也必须承担支付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用。
然而,负债状况并不成为男方解除或豁免支付抚养费用义务的合法依据。
唯有当男方因疾病缠身、丧失劳作能力并且缺乏经济收入,导致其确实无法负担起抚养费用;
或者因被判
徒刑而暂时丧失了支付能力;
再者就是在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之时,就已经明确约定由女方全权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情况下,男方才得以无需再行支付抚养费用。
否则,无论何种原因,男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