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借款合约所涉及的利息方面,甲方乙方有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自主约定。
要求乙方支付的利息只要不高于订立合同时有效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便具有合法性;
反之,若超出此界限,则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贷行为。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赋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权力,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另外,如私人借款合约被判定为高利贷性质,那么此类合约将归于无效状态,无法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