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者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签署了不动产
销售合同,并以自身的财产作为首付款源,同时通过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来支付余款余额。
在婚后,这些还款义务则明确地依靠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来覆盖。
在此情况下,当夫妻关系走向破裂阶段时,有关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需经由双方自由协商加以解决。
然而,如果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断定该不动产属于享受
产权登记一方所有,而未偿还的贷款部分也自然被视为产权登记者的
个人债务负担。
在这对夫妇的婚姻生活中,他们共度还债过程所付出的费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资产增值部分,均应在
离婚之际由享有产权登记权的一方对其配偶进行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