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离婚之后,对于那些不再享有直接
抚养权的父母,他们依然拥有对子女的
探视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帮助其实现探视目的的义务。
关于如何实施探视权以及每年的具体探视时间,双方
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若是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