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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卖掉,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售出的先前拥有者为单独所有人的房产并不必然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
具体而言,若房产交易是在配偶一方向另一方完全承担购置费后进行的,那么售房所得便归属于负担购置费的一方,作为其独自享有或拥有的财产。
然而,若不动产是由夫妻其中一方在结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项,并且在夫妇两人婚后共同分担剩余的按揭贷款,尽管此房产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资产,但按照法律规定,如住房有任何增值或收益产生,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以及由此引发的房屋价值增长部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
因此,在出售此类房产时,应当将这些部分从房款中剥离出来以作为夫妻共同权益的一部分。
对于由单独一方全部支付购置费用的婚前房产,仍然需要进一步阐明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究竟是财产性自然增值所致,还是由于婚后的市场运作、管理或操作所带来的升值效应。
如若房产增值系源于自然增值带来的成果,那么相关增值部份亦应当归属在负担购置费的一方个人名下;
若该增值因素与后者相关,即因婚后管理或操作所产生,那么该部分盈余就本质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引以为傲的共有财产,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这些部分就必须从房款中予以合理剥离并纳入共同财产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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